日前,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山西省能源局聯合制定印發《煤礦煤倉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所指的煤倉是指井下煤倉,包括主煤倉、采區煤倉以及溜煤眼、溜矸眼、矸石倉等。
《規定》共8章39條,對煤倉設計和施工管理、煤流源頭及過程管控、日常管理維護、應急管理與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等作了規定。
煤倉設計和施工管理方面,《規定》明確,煤倉設計必須由有專業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專項設計(含施工圖)。煤倉倉體應根據井下圍巖特征、煤倉容量等實際,從煤倉形狀、砌筑方式及材料使用、倉壁緩沖裝置等方面開展工程設計;煤倉底部給煤系統應設置防潰倉閘板等裝置;煤倉入口處應安裝強度合適的篦子,煤倉上口應有防止井下水流入煤倉的措施,應當設置瓦斯排放孔,必須設置防止人員、物料墜落等安全設施;煤倉上下口及周圍應當設置視頻、人員接近預警(電子圍欄)或紅外熱成像、一氧化碳傳感器、甲烷傳感器、煤位計等監測儀器設備,并與礦井調度系統聯網,實現對積煤異常等情況即時報警。煤倉上下口、轉載點及其附近巷道應當設計完好、可靠的通風設施和防治瓦斯、煤塵、火災等設施;周圍各轉載、放煤、除塵、通風等機電設備必須使用防爆設備。
煤流源頭及過程管控方面,《規定》要求,煤礦要防止大塊煤(矸)進入煤流運輸系統;嚴禁產生的水液直接排入煤流運輸系統;應加強煤流運輸系統噴霧裝置檢修維護,使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長流水”現象,出現“皮帶拉水”應及時停機處理;原煤含水量較大時,應當在煤流運輸系統安裝煤水分離裝置;防止廢棄錨桿、金屬網、木料、鐵器、膠管、風筒等雜物進入煤流運輸系統。
日常管理維護方面,《規定》明確,煤倉實施日常檢查和定期隱患排查整治制度,至少每班對給煤機及相關安全設施完好性進行一次檢查,每月對相關設施設備開展一次隱患排查,發現嚴重隱患立即停止使用煤倉;做好煤倉防水、放水等工作;應合理確定存煤倉位,礦井停產檢修24小時及以上,必須將倉位控制在最低位置,長期不用時必須放空并采取防止風流短路的措施;長期停用煤倉復用時,必須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并對煤倉進行全面排查,確保安全后方可放倉;檢修、清理、修復加固必須進行現場風險辨識評估,自上而下遞進作業;探查時,應當使用成像掃描儀、攝像儀等設備,避免人員進入煤倉。煤倉檢查、運行、檢修維護等應詳細記錄,實施建檔管理,作為事故調查和日常管理的依據。
鼓勵采用智能感知技術、大數據分析和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預測煤倉的運行狀態和趨勢,研究運用智能感知和人工智能清倉技術及設備,實現煤倉設備的自動化和智能化控制,提高設備的運行效率和可靠性。
應急管理與現場處置方面,《規定》明確,煤礦企業應根據風險評估結論和應急資源調查狀況,制定煤倉事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并按規定組織開展煤倉事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培訓和演練,同時明確了現場處置堵倉、潰倉等情況的基本流程及注意事項。
《規定》強調,煤礦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煤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煤礦應當明確每個煤倉具體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責任和責任人,建立健全煤倉管理制度,并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煤炭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煤礦建設項目中關于煤倉初步設計、安全設計的審查管理。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煤倉安全監督檢查,嚴格執法,督促煤礦落實煤倉安全管理責任,全面排查治理隱患,堅決打擊整治煤倉違章作業行為,嚴防各類煤倉事故發生。
來源:中國煤炭報 作者:賈虎瑞 王宇